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逐步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在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自然人股权转让在税收管理上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完善政策,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积极参股、入股到各类经济实体的现象增多,资本市场日益繁荣。同时,退股、转让等经济交易行为也较为频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逐步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在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自然人股权转让在税收管理上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完善政策,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避免被投资企业人为降低20%的资产占比,规避资产评估的情形,建议调整为“取得相关资产期限超过3年的,须提交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可由税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合理确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税务机关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作出审核和把关,发生的相关评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